TL;DR:
面对AI代理带来的新型损害,既存法律框架并非完全失效,但亦非万能。成功的治理之道在于避免技术特殊论的激进改革,转而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演进,精确调和开发者与用户责任,同时构建激励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,尤其需在消费者保护、信息披露和复杂生态系统责任认定上进行制度创新。
围绕AI代理(AI Agent)造成的损害,法律界与科技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。一派观点主张新兴技术需要全新的法律框架,甚至赋予AI法人资格;另一派则认为既有的法律体系足以应对。这场辩论的核心,在于如何精准把握AI代理在“传统产品”与“独特存在”之间的平衡点,从而在保障社会公正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,不扼杀创新活力。
挑战重构:AI代理与传统产品的“相似”与“殊异”
传统的责任法体系,如过失责任和产品责任,是为解决人类行为和物理产品造成的损害而设计的。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,AI代理与传统产品确有规范性相似之处。开发者如同任何产品制造商,理应承担设计和训练AI系统、采取安全措施、确保准确性以防止可预见损害的责任。他们对模型设计、训练数据和安全机制拥有独特控制力,因此是风险规避和成本分摊的最佳主体1。用户在明知AI局限性或风险的情况下,若仍鲁莽使用并造成损害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,这有助于防止滥用,鼓励开发者提供有价值的工具1。
然而,这种“相似论”面临着AI自身特性的深刻挑战。AI代理的自主性、不完美性、不可预测性与不透明性(又称“黑箱问题”)使其有别于传统产品。当损害发生时,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是开发者的过失,还是系统固有的复杂性导致。林洹民教授指出,产品责任路径并不能有效回应AI侵权引发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证明、新型损害界定以及责任主体确定这三大挑战2。例如,生成式AI的“幻觉”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系统错误,而是其深度学习能力的体现,这使得过错认定变得复杂。同样,AI输出结果是算法、算力、数据、人机交互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,难以确定单一的因果关系链条,尤其在网络化、多方参与的智能生态系统中,“责任人消失”的现象日益突出2。这些“殊异”之处,恰是现有法律框架亟需“微调”甚至“创新”的核心驱动力。
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激励与制衡
责任法的核心在于激励。若预期赔偿成本低于预防成本,企业可能放弃安全投入。因此,一个有效的责任框架需要提供恰当的经济信号。然而,AI的快速发展可能带来超出开发者或用户自身利益的**“效益外部化”**——即长期社会效益(如自动驾驶减少事故)难以在早期阶段完全由市场实现。过早或过重地施加责任,可能抑制创新,延缓甚至阻碍那些具有长期公共利益的技术进步1。
微软等科技巨头在内部治理上提供了先行范本,强调建立负责任的AI策略,将道德、透明和问责融入AI代理的部署。这包括采用行业框架(如NIST AI风险管理框架)、与公司治理对齐、实施“设计中的伦理”实践,并构建跨职能治理团队和持续审计机制3。这种主动的、组织内部的风险管理和伦理标准,是法律外部约束的有效补充,旨在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要求,实现AI系统的“安全可缩放”发展。
在归责原则上,林洹民教授进一步论证,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,可能在AI发展初期对中小企业造成“寒蝉效应”,增加交易成本,甚至阻碍创新。他主张过错责任原则,并通过**“补充过错”(complement care)而非“替代过错”(substitute care)**的理念,激励链条中每个主体采取“相辅相成的努力”防止损害发生。这意味着,与其一刀切地强加严格责任,不如通过更精细的制度设计,让各方为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,从而提升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水平2。
破局之道:以消费者为中心的“责任演进”策略
鉴于AI的特性,我们需要的不是颠覆性的重构,而是针对痛点的**“谨慎调整”和“制度创新”**。这并非“技术特殊论”,而是对技术现实的务实回应。
-
证据开示(Evidence Disclosure)规则:AI的黑箱特性导致信息不对称,受害者难以获得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据。现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率低。未来《人工智能法》应借鉴欧盟《缺陷产品责任指令》的经验,规定在特定条件下,法院可裁定人工智能系统相关主体开示活动记录、技术文件等信息。若义务人拒不提供,则可推定其具有过错,从而有效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压力。但这并非漫无边际的披露,而应限定在法律要求记录并保存的信息,并需要原告提出“合理怀疑”作为前提2。
-
新型损害的认定与赔偿:AI活动可能引发歧视、操纵、数据毁损或污染等新型损害,传统侵权法中“物质性损害”和“严重精神损害”的认定标准难以涵盖。例如,AI系统删除家庭照片、旅游视频等个人数据,可能造成民事主体强烈的情绪困扰,但未必达到“严重精神损害”的标准。法秩序应摒弃精神损害赔偿的“严重性”要件,转采**“显著性”标准**,即只要个人数据对民事主体“显而易见的重要”且能引起社会广泛认同,就应推定精神损害存在,从而扩大精神赔偿的范围,回应虚拟空间日益增长的损害赔偿诉求2。
-
消费者因果关系推定: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AI侵权纠纷中,消费者因信息劣势难以证明因果关系。立法应确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,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更有能力查清真相的企业方。即当AI系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,推定因果关系成立,转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。这有助于平衡双方诉讼力量,提升公众对AI应用的信任,但前提是原告至少应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2。
-
“同一商业技术单元”的连带责任:面对AI产业链条绵长、责任主体隐藏于复杂生态系统内部的挑战,可引入“同一商业技术单元”的连带责任规则。当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,由通过合同或其他协议紧密合作、具有共同商业利益与技术基础的单元成员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。这旨在防止责任被分解和掩盖,鼓励企业内部通过合同预先分配风险,从而有效解决“侵权行为人消失”的问题,并适应新型“混合模式”商业组织的演变2。
走向负责任的AI治理生态
上述针对性的法律演进,并非对现有体系的全面颠覆,而是在承认其基石作用的前提下,进行外科手术式的精准改造。它体现了一种系统性思维:将单一的AI技术置于更大的社会、经济和法律生态系统中考量。这既包括对AI技术本质的深刻理解,也包含了对商业实践演变(如“混合模式”的兴起)的敏锐捕捉,以及对社会公平与创新平衡的哲学思辨。
未来3-5年,随着AI代理能力的持续提升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广泛,这些法律框架的适应性将面临更大考验。对训练数据缺陷、模型偏见以及人机协同边界的责任界定,将成为新的焦点。法律专业人士的技术素养提升、跨学科研究的深化,以及全球范围内AI治理框架的协同,都将是构建一个负责任、可信赖AI生态的关键要素。最终目标是,让法律成为AI创新的护航者,而非绊脚石,在技术飞速发展的人类文明进程中,确保科技向善,为人类带来长远福祉。
引用
-
AI代理损害的责任归属:现有法律框架的适应与调整 · Internet Law Review · 马尔滕·赫博施(2024/05/29)· 检索日期2024/05/29 ↩︎ ↩︎ ↩︎
-
林洹民|论人工智能致损的特殊侵权责任规则 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· 林洹民(2025/07/28)· 检索日期2024/05/29 ↩︎ ↩︎ ↩︎ ↩︎ ↩︎ ↩︎ ↩︎
-
跨组织为AI 代理建立负责任的AI 策略 · Microsoft Cloud Adoption Framework for Azure · (未知作者)(未知日期)· 检索日期2024/05/29 ↩︎